期权税计算器
股票期权、限制性股票等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计算。支持行权、解禁时的税负计算。
股票期权行权个税计算器
全额单独计税(财税〔2018〕164号,公告2023年第25号延续至2027年12月31日)
计算参数
股票期权信息
期权合同约定的购买价格
行权日股票收盘价或均价
当月薪资信息(仅用于估算当月工资个税,不影响期权计税)
行权当月的正常工资收入
社保+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
股票期权行权所得
¥150,000.00
(¥25 - ¥10) × 10,000股
期权所得应缴个人所得税
¥13,080.00
全额单独计税,适用税率20%,速算扣除数¥16,920.00
有效税率
8.72%
期权税额 ÷ 期权行权所得
税后净期权收益
¥136,920.00
行权所得 - 期权所得税
本月合计应缴个税
¥14,070.00
期权税(单独计税) + 当月工资税
计算明细(全额单独计税法)
行权所得(市价-行权价)×股数¥150,000.00
适用税率(按年度综合所得税率表)20.00%
速算扣除数¥16,920.00
期权所得税 = 行权所得 × 税率 − 速算扣除数¥13,080.00
当月工资个税(参考,独立计算)¥990.00
计算公式
① 股权激励所得 = (行权日市价 − 行权价) × 行权股数
② 应纳税额 = 股权激励所得 × 适用税率 − 速算扣除数
③ 税率与速算扣除数按综合所得年度税率表全额确定
④ 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,不除以12,不与当月工资合并
重要说明
- • 依据财税〔2018〕164号:居民个人取得符合条件的股票期权、股票增值权、限制性股票、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,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,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年度税率表计算纳税
- • 该单独计税政策经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,此后政策以官方最新公告为准
- • 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(含两次)股权激励的,应合并计算纳税
- • 原国税函〔2006〕902号的“除以12摊薪”算法自2019年个税改革后已不再适用
- • 非上市公司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可适用递延纳税(财税〔2016〕101号),计税方式不同
- • 本计算器为估算,实际纳税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为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