期权税计算器

股票期权、限制性股票等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计算。支持行权、解禁时的税负计算。

股票期权行权个税计算器

全额单独计税(财税〔2018〕164号,公告2023年第25号延续至2027年12月31日)

计算参数

股票期权信息

期权合同约定的购买价格

行权日股票收盘价或均价

当月薪资信息(仅用于估算当月工资个税,不影响期权计税)

行权当月的正常工资收入

社保+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

股票期权行权所得

¥150,000.00

(¥25 - ¥10) × 10,000股

期权所得应缴个人所得税

¥13,080.00

全额单独计税,适用税率20%,速算扣除数¥16,920.00

有效税率

8.72%

期权税额 ÷ 期权行权所得

税后净期权收益

¥136,920.00

行权所得 - 期权所得税

本月合计应缴个税

¥14,070.00

期权税(单独计税) + 当月工资税

计算明细(全额单独计税法)

行权所得(市价-行权价)×股数¥150,000.00
适用税率(按年度综合所得税率表)20.00%
速算扣除数¥16,920.00
期权所得税 = 行权所得 × 税率 − 速算扣除数¥13,080.00
当月工资个税(参考,独立计算)¥990.00

计算公式

① 股权激励所得 = (行权日市价 − 行权价) × 行权股数

② 应纳税额 = 股权激励所得 × 适用税率 − 速算扣除数

③ 税率与速算扣除数按综合所得年度税率表全额确定

④ 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,不除以12,不与当月工资合并

重要说明

  • • 依据财税〔2018〕164号:居民个人取得符合条件的股票期权、股票增值权、限制性股票、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,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,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年度税率表计算纳税
  • • 该单独计税政策经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,此后政策以官方最新公告为准
  • • 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(含两次)股权激励的,应合并计算纳税
  • • 原国税函〔2006〕902号的“除以12摊薪”算法自2019年个税改革后已不再适用
  • • 非上市公司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可适用递延纳税(财税〔2016〕101号),计税方式不同
  • • 本计算器为估算,实际纳税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为准